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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海鸥卫浴”)董事会已于2008年2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年3月19日,公司股东中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5,460,35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1.41%)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在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两项临时提案: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全面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公司董事会经审查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


    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


    3、会议地点: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期限:半天


    二、会议审议议题


    1. 《海鸥卫浴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2.《海鸥卫浴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海鸥卫浴2007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海鸥卫浴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海鸥卫浴2007年度与玉环前进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6.《关于与玉环前进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7.《海鸥卫浴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9.《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第11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1、2008年3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欲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于2008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每天


    8:00?7:00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股东凭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个人股东凭股票帐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和身份证登记。


    4、登记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路联邦工业城内海鸥卫浴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禺山西路联邦工业城内 邮编:511400


    联系人:崔鼎昌、马琳、汤明君


    联系电话:020-34808178 传真:020-3480817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0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人(单位)对审议事项投票表决指示如下:



表决意见
序号 议 案 内 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海鸥卫浴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海鸥卫浴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海鸥卫浴2007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4 海鸥卫浴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 海鸥卫浴2007年度与玉环前进卫浴用品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6 关于与玉环前进卫浴用品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
议的议案
7 《海鸥卫浴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8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9 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姓名或签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回 执


    截至2008年3月24日,我单位(本人)持有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本次股东大会补充提案


    议案十:《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修改


    对照表如下:



海鸥卫浴《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7年6月生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关于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小企业板 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等法律、法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际,制定本制度。 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 第五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公司应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款制度。公司应
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 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
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 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应当按同一 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 数。
排。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应当按同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
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 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保荐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保荐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人;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告协议主要内容。
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
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
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
(如有):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 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
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
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
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
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
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
控制。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
度的前提下,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度的前提下,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的50%;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深交所并公告。 (如适用);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见;
方式。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
深交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募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
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
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 意见;
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的说明;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 合并到 第十八条
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
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调整为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第一款)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增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
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
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增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
条、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序号调整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日常监督。 门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
果。 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 《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格式指
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
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 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
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
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增加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
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
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
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
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
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
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
完毕。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 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序号调整为 第三十三条 至 第三十六条
其他修改:
原第六条、第九条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修改为“保荐人”;
原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向”修改为“募投项目”。

    议案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故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对照表如下:


    海鸥卫浴《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2007年9月生效) 《公司章程》(2008年3月修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
股利。 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且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 计可分配利润,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
三年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经营活动现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十。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比例现金分红。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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