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龙”公布重要事项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有关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被告一)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告)下属机构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截止2007年7月,被告一未全部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告一273台TF单排皮卡(TFR17HSLM)二类地盘(下称:皮卡)抵偿被告一在原告的贷款人民币13627700.00元(每台人民币49900元)。截止2007年8月6日,尚有266台皮卡未处置。2007年8月6日,原告与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赎回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二以每台49900元价格代被告一向原告付款赎回上述皮卡。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二尚有款项62748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且原告代为保管被告一未提货的252台皮卡,并支付了保管费。2008年1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每台49900元赎回252台皮卡,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全部赎车款。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未按《赎回协议》、《协议书》履行完约定义务。
为此,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保管费186300元(从2007年8月17日暂计至2008年8月13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4029300.00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有代偿义务;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将于2008年9月19日准时到庭应诉。
另,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对“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与黄乙珍350万股股份转让”一案,上诉人科技公司诉公司“对可得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公司无需对科技公司的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关于驳回科技公司关于公司对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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